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68號
原 告 陸傳彬即富居窗簾傢飾行
訴訟代理人 莊閎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