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丁振益
相 對 人 黃琬瑜
兼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3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下午3時3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劉興錫
盧文堂
侯錦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丁振益
相對人兼代理人黃添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黃琬瑜、黃添財二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7,01
8元整,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丁振益
相對人兼代理人 黃添財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劉興錫
盧文堂
侯錦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