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余錫
相 對 人 何玉雯即丹丹媽二元手工水餃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5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黃征雄
盧文堂
蘇杰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林余錫
相 對 人 何玉雯即丹丹媽二元手工水餃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2,62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林余錫
相 對 人 何玉雯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黃征雄
盧文堂
蘇杰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