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判參照)。是分割遺產訴訟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須公同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除記載被代位人林永峰外,未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起訴程式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調得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並遵期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1、補正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
2、補正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楊花蕊遺產之應繼分為何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原因事實。
3、補正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