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49號
原 告 益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霖
被 告 吳幸真即山富塑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賴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運廢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