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代 理 人 陳建鋐
相 對 人 蔡佳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77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2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劉興錫
侯錦英
蘇杰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建鋐
相 對 人 蔡佳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6,500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115 年1月5日及115 年2月5日各給付5,000元整,另於115年3月5日給付6,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陳建鋐
相 對 人 蔡佳育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劉興錫
侯錦英
蘇杰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