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淑惠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個人資料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