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