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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何明穎  
被      告  黃明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4年度岡小字第14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32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