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林柏瀚
被 告 林昶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4年度花小字第1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8元,及其中新臺幣29,17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