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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林柏瀚  
被      告  侯胤任即侯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74元,及其中新臺幣35,027元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