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薛中梅  
被      告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被      告  豐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釀有限公司」。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