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77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慧芳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張晋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114年度朴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