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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彭佾柔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朴小字第18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836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其餘由原
  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900
  元,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5 計算的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引用原告起訴狀及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