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偉倫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