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賢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書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結婚、子女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張書賢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前開繼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之最新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俾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