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姚珊華之法定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姚珊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10月20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結婚、子女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姚珊華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前開繼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更正訴之聲明之最新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俾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