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郭逸斌
相 對 人 蔡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朴小調字第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上午09時58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郭逸斌
相 對 人 蔡萬生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整匯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如附件所示帳戶,如未按時履行,並願再加付違約金10,000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郭逸斌
相 對 人 蔡萬生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