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3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張博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車主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車號000-0000車主」,然未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址等年籍資料,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閱車號000-0000之車籍資料,請原告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後,依限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