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陳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3,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