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09號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所謂訴訟繫屬中,乃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程序業已開始,尚未終結者而言。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訴訟之程序業已終結。參加人於114年8月14日具狀到院聲請參加訴訟,不符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參加。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