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洪春左
訴訟代理人 葉耀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博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