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楊東憲
被 告 邵世均即邵瑞恭
邵佑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依原告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4402號債權憑證,其對於被告邵世均即邵瑞恭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4年4月23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9,633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低於被告間所為贈與之不動產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6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