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漢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6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