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黃○○之真實姓名及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閱待分割遺產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相關謄本及登記資料,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後,依限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及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