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宗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劉顯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朴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