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翔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3,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