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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瑀洳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235,058元,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但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擴張聲明後,訴之全部已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萬元之範圍,且被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有被告115年4月9日民事陳報狀可參,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