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品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炤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