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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王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36元,及其中新臺幣7,776元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