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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周杏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20,425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