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龍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