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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張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75元,及其中新臺幣7,904元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