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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35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      告  WINARTI(薇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9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6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3,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違約既應按法定最高利率給付利息,若再命其給付違約金,尚屬過苛,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違約金酌減至0元。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