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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37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洪錦瑩  
被      告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