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吳宇倫即吳寶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宇倫即吳寶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