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吳宇倫即吳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原告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