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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3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被      告  張稘民  



            張維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被告張稘民於114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並以被    告張維寶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未清償部分所生之    清償借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