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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5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顏慶瑋(原名:顏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47元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
本件為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及向台灣大哥大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所積欠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專案補貼款,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