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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蕭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11元,及其中新臺幣57,511元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