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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9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徐文學  
被      告  艾沛妤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一:本件為被告於114年9月27日13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原告請求35,000元本息)。
附註二:本件被告於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時已對原告所為之     請求為認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