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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彭敏華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陳曜輝  住○○市○○區○○路○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嘉小字第6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 條之18規定及第434 條之1 第1 款,本於被告的認諾判決宣
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4 年度
  金訴字第306 號刑事判決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本於被告對
  於訴訟標的認諾逕宣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