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吳芳妤
吳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25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原告就被告於95年間向其申請就學貸款未返還部
分,所為之清償債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