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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吳芳妤  
            吳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25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原告就被告於95年間向其申請就學貸款未返還部
   分,所為之清償債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