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729號
原 告 嘉興采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勇
訴訟代理人 許溱筠
被 告 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朝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2,5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原告就被告積欠之管理費(自113年5月起至115年5月止),依規約約定所生之給付管理費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