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柯麗蓉即風箏旅人旅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