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wssg233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wssg2333」之姓名地址等年籍資料,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得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覆「wssg2333」之登記資料,請原告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被告、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繕本。
二、請更正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