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方張詠
訴訟代理人 方秉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張月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具體陳報被告占用土地之約略面積(請自行計算並列出總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及被告占用土地之地號。
二、原告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證明(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