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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春成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調解期日通知及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於相對人戶籍地址「嘉義縣○○鎮○○里○○○0號之1」送達結果,遭郵務機關以「房屋拆除無座落,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是本件調解有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