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春成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調解期日通知及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於相對人戶籍地址「嘉義縣○○鎮○○里○○○0號之1」送達結果,遭郵務機關以「房屋拆除無座落,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是本件調解有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