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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許峯鐘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柏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許墩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