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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許峯鐘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柏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許墩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