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麟、覃○○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土地最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資料已查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王子麟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及回覆公文之日時,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